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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來函,轉知建請對從事社會工作專業執行業務人員之職稱以社會工作人員(師)稱之

教育部108年12月30日以臺教學(三)字第1080188309號函,轉知衛生福利部為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制度,建請對從事社會工作專業執行業務人員之職稱以社會工作人員(師)稱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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